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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科研合同开具发票变动情况的说明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科研合同开具发票变动情况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37号文件通知,自 2013年 8月 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试点。我校科研研发和技术服务(主要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及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检索、会议等),按文件通知以上在试点改革范围之内,原应缴营业税需改征增值税,为了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与九华国税局积极协商,现就科研发票开具情况说明如下:

1、应税技术咨询、服务类合同税率变化:基于应税营业额在学校整个科研收入中的占比和高校作为非企业性单位的会计核算体制,我校申请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开具国家税务局机打发票,增值税征收率为3%(票面金额为含税金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按照增值税的10%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最终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3.20388%,之前营业税综合税率为5.6%,税率下降了2.4个百分点左右

2、免税技术开发、转让类合同发票开具变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出台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审批程序如下: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湘潭市科技局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根据国家税务局要求,这一工作需要在开具发票前完成,在开具发票时已完成免税备查的合同按照备查金额免征增值税。而之前地税流程为开票后申请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再退税。在本政策规定下,技术开发、转让类科研合同开票工作流程简化如下图:

 

从图中可以看到,如果想申请免征增值税,需要完成较多的前期工作方能开具发票,务请各位老师理解、支持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

目前学校处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时期,开票工作已能展开,但还需进一步和国税局沟通完善,工作中如给各位老师带来不便,请予理解。

 

 

财务处  科技处  社科处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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