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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企业访问学者项目” 实施计划(试行)

湖南科技大学“企业访问学者项目”

实施计划(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要求,进一步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丰富教育教学内容,提高我校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特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所称的“企业访问学者项目”,是指在应用学科中选派部分青年教师(以下简称派出人员)到企业学习和技术服务的工作(长株潭地区为主)。

第三条 派出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努力工作,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不断提高科技服务水平,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企业访问学者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科研副校长任组长,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处长任副组长,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统筹和决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科技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政策制定、方案确定、综合协调、工作宣传、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派出单位)作为“企业访问学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需要,考虑教学与科研实际情况,统筹“企业访问学者项目”的实施,重点考虑没有实践工作经历的青年教师,组织推荐派出人员,并负责该项工作日常管理、与企业交流和阶段性总结等。

第六条 派出单位应积极协调派驻单位为派出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切实维护派出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激发他们的自主创新创造潜能;为派出人员搭建技术服务平台,共同解决派驻企业的技术难点和重点,同时了解派出人员的工作状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困难。

第三章 派出人员的职责及服务方式

第七条 派出人员职责

(一)积极融入企业,认真学习,深入了解企业工艺流程,掌握企业的技术难点和重点。

(二)深入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发展方向,帮助派驻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建议和参考。

(三)引进、推广应用适宜的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帮扶带教、培训企业技术人才,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为派驻企业培植技术创新点。

(四)帮助派驻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参与企业市场经营,为企业开辟产品市场出谋划策。

(五)开展产学研合作,指导和协助企业申报各类课题、项目和认证。

(六)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学校与企业的科技人才项目合作。

(七)定期反馈派驻企业工作情况,反映当地企业扶持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发展当地企业的建议和措施。

第八条 服务期限。派出人员的服务期限一般为3个月,如派出人员与派驻单位有实际性的产学研合作,可适当延长为半年至1年。

第九条 主要服务形式。派出人员入驻企业,虚心向企业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科技竞争力。

第四章 “企业访问学者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坚持双重管理。派出人员的日常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派驻企业协助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出勤管理。派出人员在派驻期间按派驻企业职工管理制度出勤,在生产一线工作一般不少于2个月。

第十二条 建立业绩档案。派出单位要建立派出人员的业绩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与企业产学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派驻企业满意度调查等。业绩档案作为派出人员期满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建立交流制度。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在派出人员派出期间须到派出单位进行走访和交流,积极促进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

第十四条 建立督查通报制度。“企业访问学者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派出人员工作进行督查,通过查阅业绩档案、现场抽查、电话询访等方式,了解企业对他们的工作反映,并对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派出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任务或不胜任岗位需要进行调整,由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出具书面报告,经“企业访问学者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程序重新选派人员替补或提前终止合作关系。

第五章 派出人员的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派出人员服务期间的日常考核由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共同负责实施;服务期满后的考核由“企业访问学者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派出单位、派驻单位共同实施,“企业访问学者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对派出人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一)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日常表现;

(二)为派驻单位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做出的贡献大小;

(三)工作职责完成情况及科普宣传、技术咨询服务等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方法。坚持日常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综合评价,全面考核,准确把握派出人员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 考核程序。派出人员的在服务期满后均填写《湖南科技大学企业访问学者考核表》,由派出单位会同派驻单位提供日常管理考核情况,由“企业访问学者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服务期满后考核并建议考核等次,报“企业访问学者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派出人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比例不高于派出总人数的25%。对被评为“优秀”的派出人员,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二)出勤作假或者出勤率不到80%的视为不合格,对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所有待遇。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派出人员在服务期间,其原单位的职务、职级、职称、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保持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企业访问学者项目”考核结果为合格者,按每人0.5万元/3月的补助拨付给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增加0.1万元。

第二十二条  派出人员在“企业访问学者项目”中的经历和成效将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派出单位派出人员的成效将作为科研优秀单位和科研优秀个人评比时的重要依据,在年终绩效考核计算时,根据其派出人员的比例相应减少派出单位的人员当量。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由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执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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