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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湖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科技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坚持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与学术平等,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鼓励师生学术创新,促进学术进步。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年龄在45岁以下的委员有一定的比例。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综合考虑学院及其学科专业情况、发展现状与学校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设置委员名额及比例,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可与副主任委员商定处理有关程序性事务。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术评价、学术道德、教育教学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任。除学术道德与监督委员会外,每位委员一般只在1个专门委员会兼任委员。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秘书处成员单位包括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及相关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组成,并考虑不同学科专业、相关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委员中的专任教师应占多数,45岁以下的委员应有一定的比例。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章程或工作规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公道正派、顾全大局。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职并且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聘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

第十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学校要求,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推荐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委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由校务会议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审定后产生。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四年届期制,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换届时,新当选委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主任委员提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撤销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调离学校者。

(三)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者。

(四)违背学术道德、损害学校学术声誉者。

(五)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者。

(六)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者。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或不能履行职责者。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按相应的产生办法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条款补聘。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校务会议提议,可以对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增补。增补程序遵循本章程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经校务会议提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后,可对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前解聘。新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按本章程规定的有关条款产生。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和学术尊严,公平公正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三)对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言论及讨论事项严格保密。

(四)承担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与修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审定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或工作规程。

(二)审议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重大学术规划。

(四)审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学院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科资源配置和使用方案。

(五)审定人才培养质量及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

(六)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招生的学业标准。

(七)审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有关学术标准与办法;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学术性荣誉称号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成果;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成果奖。

(九)审议学校自主设立的重大学术发展计划和基金;评定学校自主设置的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项目;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项目。

(十)审议学校有关规范学术道德与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决定或审议的其他学术性事项。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相关职责与学术事务,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运行和相关会务、事务性工作,及时向校务会议报告校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结论,负责有关文件的公布、印发和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学术事务独立开展调查、研究、评议等工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相关会议履行职责,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到会人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才能举行。经主任委员提议,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通过。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无记名或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议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按要求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校务会议提议,可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不再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校学术委员会可视情况对拟决定或审议的事项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或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室,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方可发文。

三十二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时,由校务会议提议、或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授权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此不符者,以本章程为准。原《湖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科大政发〔201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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